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既是采矿权申请人的目标,也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任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与审查,是保证矿产资源得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要前提。作为申办采矿权的一项前提条件,最初主要体现为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矿山设计。1986年公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法》确立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制度,规定将审查通过的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作为设立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的重要条件。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办矿山企业、申请采矿权应当报送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1994年3月,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于不同的主体申请矿产资源开采前应提交的资料作出了具体规定:开办国有矿山企业,应提交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矿山设计;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应提交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申请个体采矿,也应提交经批准的开采方案。矿山设计和开采方案的审查,是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的核心内容,直接影响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资源环境效益。新中国成立后,各矿业主管部门逐步制定并完善了设计规范规章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将矿山开发方案设计之前进行的矿山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列为矿山设计之前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程序。这一措施,对于提高矿山设计水平,促进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和资源环境效益具有重要意义。1998年2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明确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1999年4月,为了适应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调整的变化,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规定将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编报和审查的开发利用方案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开发利用方案若包括在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中,不应影响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门审查。此后,经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并由有关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逐步取代了原来的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矿山设计。20年来,矿业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矿政管理的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矿业权管理包括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写和审查工作日益暴露出与矿业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而亟待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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